拍賣法律關系中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以法的效率價值為視角
◇ 張能寶
效率原本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后,就出現了與正義、自由、公平、秩序等法的價值并行的法的效率價值。法經濟學認為,所有的法律問題歸根到底都是經濟問題,都是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配置資源、最大限度增加社會財富從而實現更好增長的問題。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時代,市場經濟的效率性更是要求法律應當具有效率價值。
對于拍賣法律關系中“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人競拍有效。理由在于:競買人之間的競爭從拍賣公告發出后就開始了,只要遵循公開、公平原則,嚴格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完成拍賣公告發布、拍賣標的展示、拍賣的實施等程序,就達到了公開競價的要求,一人競拍不違反拍賣法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一人競拍無效。理由在于:根據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一個競買人不能展開競價,也沒有所謂的最高應價者,只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參加時,拍賣才可以進行。筆者認為,從法的效率價值角度分析,應當確認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
首先,確認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不違反拍賣法第三條關于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的平衡設計。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睆睦碚撋峡,拍賣法規定的公開競價包含了法的兩方面價值:公平與效率。公開對應的是公平價值,通過公開,在拍賣委托人、受托人、潛在競買人間實現公平;競價對應的是效率價值,通過競價,在拍賣委托人和潛在競買人間實現效率。在公開競價的方式中,公平價值是基礎,不能違反公平價值而單純追求效率。否則,就可能因非公平而變得無效率。所以,不能一味倡導和鼓勵一人競拍。同時,效率價值是宗旨和目標,不能片面理解和貫徹公平價值,而忽視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否則,僵化地固守公平,就可能變得沒有效率。由此,也不能無原則地一概否定一人競拍。拍賣之所以要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資源充分利用,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實現法的效率價值。只要拍賣標的通過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標的展示等拍賣法規定的方式向外界進行了充分公示,實際上就完成了公開競價的基本要求。拍賣信息經過充分公示后,即使只有一人競拍,這種競拍行為也是經過持續競爭和充分市場化的。因為,潛在競買人通過公示已經了解拍賣信息,是否參與競買的競爭與角逐從這時已經開始。如果參與,則說明拍賣公示實現競價的目的達到了;如果不參與,說明潛在競買人在了解相關信息后從自己的角度進行了競爭性權衡。其實,這種競爭性權衡也是一種競價。通過拍賣信息公示讓潛在競買人了解拍賣標的,這個過程一直體現著公平價值,也一直體現著效率價值。由此,不能因為拍賣會現場只有一人競價就認定其違反了公平原則,就認為侵害了拍賣委托人利益,進而否定其效率價值,認定拍賣無效,導致交易無功而返。拍賣會現場的競價不過是前期公開競價的一個集中反映。沒有拍賣會上的競價,不等于沒有公開競價。在完成公開競價的基本要求后,一人競拍不違反拍賣目的,與拍賣的效率價值不相違背,其效力應當得到確認;诖,拍賣法雖然對競買人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沒有規定競買人只能二人以上。作為拍賣法的配套行政規章,商務部的《拍賣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競買人必須為二人以上,只是在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應當中止拍賣,而沒有規定只要是一人競買的就應當中止拍賣或者終止拍賣。
其次,確認一人競拍的效力,符合民商法、經濟法中關于法的效率價值的規定精神。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對合同無效的理解方面。對于民商事行為,“法無禁止即合法”是一個重要原則。關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钡谖迨龡l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标P于特種合同的無效,民商事特別法、經濟法或者行政法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擔保合同的無效、破產清償行為的無效等。除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的外,其他的合同行為應當有效。這一原則作為民商法經濟法對法的效率價值的貫徹體現,一直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良好認同。拍賣法律關系中的一人競拍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出認定該行為無效的規定,該行為在法律上并不違法,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無效。拍賣法只是將“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第六十五條),規定為拍賣無效的情形,沒有規定只有一名競買人的拍賣無效。一人競買并不必然等于惡意串通,二人以上競買也不必然等于沒有惡意串通。因此,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人競拍是有效的。對于這一點,也可以通過與拍賣法相關的其他立法例予以證明。
最后,確認一人競拍的效力,符合拍賣實踐,有利于實現法的效率價值。馬克思曾說過:“但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的恣意橫行,F在我手里拿著的這本拿破侖法典并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于十八世紀并在十九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他的法律的表現。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系,他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你們不能使舊法律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正像這些舊法律不能創立舊社會關系一樣!庇纱,我們可以說,社會實踐是法律發展的源泉,法律應當以社會發展的目標為目標。在當今時代,拍賣實踐領域對效率價值的追求,理所應當體現在有關拍賣的立法中,體現在對一人競拍效力糾紛的認定中。實踐中,拍賣分為多種類型。根據拍賣的起價方式不同,分為增價拍賣和減價拍賣;根據拍賣執行人與拍賣程序的不同,分為“公的拍賣”和“私的拍賣”;根據拍賣產生原因的不同,分為法定拍賣和約定拍賣;根據是否對參加拍賣的競買人范圍作出限制,分為定向拍賣和非定向拍賣;根據拍賣標的是否可以分別拍賣,分為分別拍賣和合并拍賣;根據拍賣標的是否確定底價,分為有底價拍賣和無底價拍賣,等等。這其中,增價拍賣和減價拍賣是最基本的,無論哪種拍賣形式都可能用到。所謂增價拍賣,又稱“英格蘭式拍賣”或“低估價拍賣”,即拍賣競價由低到高、依次遞增,直到最高價格成交為止。所謂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是指拍賣競價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直到第一個競買人應價成交。通過對概念的描述不難看出,增價拍賣是一個價格持續叫高的過程,而減價拍賣雖然競買人大部分時間都沉默不語,但競買人間確實存在著默默的、持續的競爭。在增價拍賣中,如果只有一人競拍,那么此人的競價就是最高價格。在減價拍賣中,不管是一人還是多人參與競買,第一個競價人應價即成交。無論是增價拍賣還是減價拍賣,均不排斥一人競拍。由此,各種拍賣實踐體現出的拍賣法律關系,無不在踐行著法的效率價值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