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債權轉讓應如何通知債務人才合法有效?(6種方式匯總)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麗娜(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來源|作者賜稿并授權法客帝國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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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但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具體的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來看,債權人如能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認為,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閱讀部分,筆者通過檢索和梳理的13個案例,總結了除書面通知以外的六種通知形式,供讀者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有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債務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一、1994年,東營水泥廠向農行東營市河口區支行借款200萬元,由建材公司擔保;1996年,東營水泥廠向農行東營市東營區支行借款1050萬元,由?乒緭。
二、2000年3月10日,農行山東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自2000年3月25日起,農行將對債務人東營水泥廠、擔保人建材公司本金20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對債務人東營水泥廠、擔保人?乒颈窘105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轉移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通知了債務人和擔保人。
三、2002年9月30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將東營水泥廠所拖欠的貸款債權轉讓給何榮蘭,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山東法制報第2版刊登債權轉移通知,通知東營水泥廠及擔保人建材公司、?乒,其依法享有東營水泥廠債權本金1250萬元及相應利息均已依法轉移給何榮蘭,由其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
四、2003年2月13日,何榮蘭向山東省高院起訴,請求東營水泥廠償還債權本金1250萬元及相應利息,建材公司、?乒驹趽7秶鷥瘸袚B帶清償責任。山東省高院支持了何榮蘭的訴訟請求,?乒静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將其債權轉讓何榮蘭后,雙方共同就債權轉讓的事實在山東法制報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因法律法規對債權轉讓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且山東法制報是在山東省內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債權人在該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并無不妥。債權轉讓并沒有致使債務人錯誤履行債務、雙重履行債務或加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負擔,也沒有損害?乒镜睦。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及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乒緝H以債權人在報紙上登載債權轉讓通知不當為由,否認債權轉讓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因此,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最好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以減少訴訟糾紛。
2、若以書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應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準確地獲知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若采用登報的方式,應選擇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從而使得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3、即使債權人在債權轉讓時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債權的受讓人直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寄送起訴狀的方式可以作為合法的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
20、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乒局鲝垈鶛嗟霓D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故債權轉讓的效力不及于?乒。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規對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本案的實際情況是,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將其債權轉讓何榮蘭后,雙方共同就債權轉讓的事實在山東法制報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山東法制報是在山東省內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在該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并無不妥。且本案中債權轉讓人、債權受讓人、債務人及擔保人均未對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效力提出異議,債務人及擔保人只是對債務款項利息的數額有異議,一審法院已作審查處理。?乒驹谏显V請求中,沒有涉及債權轉讓內容及效力問題的異議,即?乒緦﹄p方債權債務存在的事實是認可的。?乒就ㄟ^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已明知債權轉讓的事實,且知道履行債務的對象。本案中的債權轉讓并沒有致使債務人錯誤履行債務、雙重履行債務或加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負擔,也沒有損害?乒镜睦。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及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乒緝H以債權人在報紙上登載債權轉讓通知不當為由,否認債權轉讓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何榮蘭訴?乒镜惹鍍攤鶆占m紛二審案》[(2003)民一終字第46號]。
延伸閱讀
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通知形式未作具體的規定,基于此現狀,筆者檢索和梳理了13個案例,總結了六種可以被法院認可有效的通知形式,供讀者參考。
一、登報通知(案例1、案例2)
案例1: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卜賢永與黃茂祥債權轉讓合同糾紛[(2014)宿中民終字第0547號]認為,“二審中,周某、卜某、劉某、孫某于2014年5月7日在《宿遷晚報》上刊登債權轉讓公告。在公告中,周某、卜某、劉某、孫某明確稱已經于2012年1月15日將對黃茂祥的債權轉讓給卜賢永,并表示對黃茂祥作債權轉讓通知。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債務加重債務人的負擔。本案中,周某、卜某、劉某、孫某對黃茂祥的債權系民間借貸形成,債權應是確定的,卜賢永成為新的債權人并不損害黃茂祥的權益。同時,法律對通知的形式并未具體規定,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通知的情況下,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為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周某、卜某、劉某、孫某在《宿遷晚報》上刊登債權公告,雖然是在二審訴訟中,但依據訴訟經濟原則,本院對其通知的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卜賢永向黃茂祥主張債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阜新盛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沈陽克萊斯特國際置業第一有限公司、沈陽加州陽光花園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6)最高法執復48號]認為,“對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債權人可自主選擇通知形式,但應保證能夠為債務人及時、準確的獲知債權轉讓的事實。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陽晚報》刊登債權轉讓公告,該方式并不能確保債務人及時、準確的獲知債權轉讓的事實。但是,從結果來看,克萊斯特第一公司已實際知悉了債權轉讓的事實,客觀上達到了通知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不應以債權人對通知義務不適當履行為由否定債權轉讓和申請執行人變更的法律效力?巳R斯特第一公司認為債權人的不適當履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依法通過其他途徑救濟!
二、債務人自身行為認可(案例3)
案例3: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周厚山與劉華林、徐州金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2013)徐民初字第0230號]認為,“從債權轉讓通知形式上看。本院認為,債權轉讓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表現形式,對于債權人通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通知,也可以是口頭通知或其他形式。劉華林辯稱債權轉讓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但債權轉讓通知不一定是書面形式,債務人以自身的行為認可債權轉讓事實的,應視為債權轉讓已通知。劉華林辯稱債權轉讓未經通知,但2012年12月31日劉華林因借馮安的款向周厚山出具借條,這一行為即表明其已認可債權轉讓事實,且借條中明確記明:原借馮安1080萬元,其中含89萬元利息,不僅如此,劉華林其后還向周厚山出具承諾書,對還款數額及還款時間作了明確約定。上述事實證明劉華林以其自身的行為已知曉涉案債權轉讓的事實,本案債權轉讓的通知已到達劉華林,涉案債權轉讓對劉華林已發生效力!
三、特快專遞方式通知(案例4)
案例4: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慶泰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石黎貿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14)威商終字第376號]認為,“從本案事實來看,石黎公司主張其將與東陽威海公司購銷合同項下的債權全部轉讓給慶泰公司后,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上訴人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上訴人雖然否認收到該債權轉讓通知,但合同法對通知的形式并未做具體規定,二被上訴人通過本案訴訟通知了上訴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該轉讓協議對上訴人發生法律效力!
四、口頭通知(案例5、案例6)
案例5: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田煒與邯鄲市鼎眾物資有限公司、武麗紅買賣合同糾紛[(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31號]認為,“邯鄲市鼎眾物資有限公司、武麗紅認為新鄉市盛華物資有限公司轉讓債權應出具書面通知的主張,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款并未規定具體轉讓時通知的形式,而本案中邯鄲市鼎眾物資有限公司認可新鄉市盛華物資有限公司口頭通知其轉讓債權,故該債權轉讓成立,田煒有權向邯鄲市鼎眾物資有限公司、武麗紅主張權利,邯鄲市鼎眾物資有限公司、武麗紅應當按照承諾書中的承諾履行其相應義務!
案例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永正與來鳳縣安捷汽車客運出租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2015)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0350號]認為,“對于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作特別的規定,故李永正代表三豐公司將債權轉讓的事宜口頭告知安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田某,田某對該事實予以認可的行為,應視為三豐公司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的行為合法有效,李永正據此取得主張該筆債權的權利,成為該筆借款的債權人!
五、起訴通知(案例7~案例12)
案例7: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周芬宜與珠海市韋柏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環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4)珠中法民三終字第236號]認為,“根據證據認定部分的分析,周芬宜提供的錄音資料不能證明其與馮學友、楊光志向韋柏輝公司通知債權轉讓事宜,因此周芬宜以此主張其在起訴前已經通知韋柏輝公司,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對于通知的形式,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本院認為,周芬宜以債權人身份提起訴訟,韋柏輝公司簽收了周芬宜的訴狀副本及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據,應視為韋柏輝公司知悉了周芬宜與馮學友、楊光志之間的債權轉讓事實。由于周芬宜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訴訟的形式完成了通知義務,因此該債權轉讓協議對韋柏輝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周芬宜要求韋柏輝公司返還保證金并賠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8: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楊學勤與王軍、泗洪嘉豪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2015)浙紹商終字第491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但上述規定并未限制通知的形式,即通知的形式并非僅限于書面通知,債權受讓人以原告身份起訴并持有相應的債權憑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訴訟行為可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應訴通知后仍未及時履行債務的,應視為債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綜上,案涉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并對上訴人王軍依法產生效力!
案例9: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陽春安蒂絲纖維有限公司與諸葛益民、吳銀仙債權轉讓合同糾紛[(2015)陽中法民二終字第139號]認為,“陽春安蒂絲公司在一審起訴狀上載明了錢潔儀女士已經將本案涉及之債權轉讓予陽春安蒂絲公司,一審法院已經依法向諸葛益民、吳銀仙送達了一審起訴狀,在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之一,陽春安蒂絲公司之債權轉讓行為,既無違反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已多次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諸葛益民、吳銀仙的上訴理由并無事實依據。另外,《合同法》沒有規定只有債權人才能成為通知主體,受讓第三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出具債權轉讓的通知,并且同樣可以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10: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沈陽新興銅業有限公司、冮冬云、郭素娟、沈陽大通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2016)遼01民終8104號]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權人。對通知的形式和通知的主體,合同法未加以嚴格限制。本案中,郭素娟轉讓給冮冬云的300萬元債權不屬于專屬債權,冮冬云已通過起訴形式通知新興銅業債權轉讓事宜,且原審審理中郭素娟也明確承認了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原審認定郭素娟將對新興銅業的部分債權即本案300萬元債權轉讓給冮冬云成立,且已盡通知義務,冮冬云享有對新興銅業的300萬元債權,判決對冮冬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11: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奎云與王偉偉、李國強、何海霞債權轉讓糾紛[(2015)晉市法民申字第31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蓪鶛噢D讓通知的形式和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原審法院以王奎云、王偉偉收到李國強、何海霞的起訴狀副本之時,視為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王奎云、王偉偉的時間并無不妥。李國強在原審時委托代理人代為其參加訴訟,且原始借據全部交于何海霞,本案債權轉讓事實清楚!
案例12: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張俏與被上訴人吳淑玲、李超、李芳民間借貸糾紛[(2016)遼01民終8535號]認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以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但法律并未規定具體通知的形式,因此,本案上訴人主張以起訴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一審以未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當,本案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審理!
六、訴訟中通知(案例13)
案例13: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鐘金章與洪曙光民間借貸糾紛[(2016)浙07民終2268號]認為,“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但對通知的形式法律并無作明確要求。根據法理及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債權轉讓中的通知只要達到了讓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事宜的效果,就可認定為有效。雖然案外人葉佩的自述視頻系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但通過法院依法向鐘金章、鐘雪珍送達該證據材料及鐘金章、鐘雪珍質證的過程,鐘金章、鐘雪珍已知曉葉佩與洪曙光之間的債權轉讓的事實,此時本案達到了債權轉讓通知的效果,故本案中案外人葉佩與洪曙光之間的債權轉讓對鐘金章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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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聲明:
(一)本公號解讀的判決文書案件事實紛繁復雜和證據較多、往往涉及多個法律焦點。為了寫作和理解方便,我們可能僅選取某個具體角度、某個焦點問題進行解讀和評析,難免掛一漏萬。需要完整了解某個案件,請通過法院官方網站或其他渠道獲取判決書原文進行研讀。
(二)與此同時,有些案件事實似乎相同的案件,卻出現不一樣甚至相反的判決結果,這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看似相同實際上卻存在某些細微但關鍵的差別,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據社會發展的變化調整裁判規則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規本身出現了變化。判決書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斷向前發展變化的。
(三)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否則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也并不具有指導另案判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