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拍賣行為是否合法
某市金屬材料公司1995年從某商業銀行貸款350萬元,當時用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該市某區長江路349號的5棟房產作抵押。后貸款到期未能歸還,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執行抵押房產。法院執行局將該5棟房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了作價評估,同時也通知了金屬材料公司對其房產抵押房產進行拍賣。
2004年9月4日,拍賣公司通過當地報紙發布拍賣公告,內容為將于9月11日對金屬材料公司的5棟房產進行拍賣,在公告中未載明拍賣地點,但公布了三部聯系電話。2004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金屬材料公司部分職工到拍賣公司的拍賣會場交納了一張2004年9月14日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的遠期支票,要求參加拍賣房產的競買。拍賣公司經審查后,認為遠期支票不能保證履行拍賣合同,不符合有關的拍賣規則,故不同意其參加競買,也未給其辦理填報競買人登記表及發放競買號牌。當天上午11:00點鐘,拍賣如期舉行,拍賣現場公證處派出的公證人員依法審查了拍賣公司的有關手續及參加競買的當事人資格,進行了現場公證。拍賣開始中,金屬材料公司職工代表以舉手方式參與競買,但未被現場拍賣師認可。經過競拍,某市食品公司經過競拍取得拍賣標地,公證處當場為此次拍賣出具了證明拍賣活動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書。此后,金屬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證行為。
「評析」
一種觀點認為,拍賣公司受人民法院委托,對涉案財產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在拍賣會前,根據拍賣規則,七日前發布了公告,已經達到法定期限,同時公布標的價格,雖然公告沒有載明有關的拍賣事項,但公布了拍賣公司的地址和聯系電話,實現了為競買人提供方便真實情況的目的,達到了公告的效果。拍賣當天,給符合條件的競買人辦理了競買登記,并發放了拍賣號牌。在拍賣過程中,公證處對拍賣申請單位及競買人的資格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場予以監督公正。其拍賣、公正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拍賣慣例。
對于金屬材料公司所稱公告期不足七日及公告缺少相關事項的問題,事實上,拍賣公告發出后,金屬材料公司有關人員并沒有因為期限不足七日及公告沒有載明拍賣地址的問題延誤參與競拍,而是提前到達了拍賣現場,并且還要求參加競拍。其沒有被拍賣公司準許,只是因為其提供的擔保不符合拍賣規則。因此,事實上公告其不足七日和公告沒有載明拍賣地點都沒有對拍賣活動的合法真實性構成實質上的影響,以此要求撤銷公證的事實證據理由及法律依據不足。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公證書應當予以撤銷。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薄杜馁u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拍賣的時間、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等事項!北景钢,拍賣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拍賣公告的對象是全體社會公眾,其目的在于讓有競買意愿的社會公眾對拍賣活動有一定的了解,為其提供信息,創造競買條件,以保證拍賣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下進行,保護拍賣標地的所有人和有競買意愿的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如果拍賣公告期間不足七日或者公告內容欠缺,有可能導致受知拍賣活動的公眾數量減少及有競買意愿的社會公眾的準備不足,并直接影響到拍賣的結果。所以,拍賣公告必須依法定時間及內容進行公告。否則,拍賣活動就不是公證書所稱的“公正、合法、有效”的,應當予以撤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有三點:
一、公證內容不真實,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從時間上來看,拍賣活動于9月11日進行,拍賣公司于9月4日登報進行了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間計算方法,公告期間應當從次日起算,延續七日后,至第八日方為期滿。本案中,9月4日登報后,應當從9月5日起算,延續5、6、7、8、9、10、11日,方為期滿,9月12日依法舉行拍賣會才是合法的。
從公告事項上來看,《拍賣法》有明文規定,拍賣公告必須載明拍賣時間、地點。而本案中,拍賣公告確實沒有載明拍賣地點,這就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
基于以上原因,公證人員應當對照《拍賣法》對拍賣活動進行審查而沒有認真審查,作出了錯誤的公證,符合行政法規定的應予撤銷的行政行為的要件,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拍賣活動面對的是社會公眾,不是特定群體
第一種觀點認為拍賣活動可以認為是有效的,理由之一是金屬材料廠的職工實際上到達了拍賣現場,也行使了申請參與競拍的權利,所以雖然公告期少了一天,又沒有拍賣地址,但并沒有影響競買人參與拍賣活動。這里就混淆了拍賣的公告對象的問題。
筆者認為,拍賣活動面對的是社會公眾,通過賦予社會公眾完全平等的競買權利而使得被拍賣物品最大限度的實現市場價值,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這里的關鍵就是,完全公布信息,完全公開拍賣活動過程,最大限度的保證公眾平等的行使參與或者不參與競拍的權利!杜馁u法》將拍賣活動的公告期規定為七天,則七天內任意時間社會公眾獲知該信息,都應當來得及參與拍賣活動,這是規定公告期的立法本義。如果把公告期任意縮短了一天,則使可能在最后一天獲知信息的社會公眾,即使有競買意愿也無法參與拍賣;如果沒有公布拍賣的地點,則減少了一條社會公眾知悉拍賣信息的便捷途徑,這同樣無形中縮小了公告的范圍,這些都在事實上剝奪了不特定數量的社會公眾的知悉權和參與競買權。因此,不能認定特定的群體沒有受到影響就推定所有社會公眾都沒有受到影響。
三、執法務必嚴格,不能任意擴大裁量權
本案中,之所以存在認為拍賣活動的瑕疵不影響拍賣活動的真實合法有效性的觀點,是因為,拍賣時間僅僅差了一天,拍賣地點雖然沒有載明,但是可以通過電話詢問明白。而事實上,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在拍賣當天趕到了拍賣現場,就是因為其提供的抵押物不符合抵押條件,而沒有被允許參與競拍。從表面上看,好像是并沒有對拍賣活動的有效性構成實質性的影響。也就是說,即便拍賣活動延期一天舉行,公告里載明了拍賣地點,金屬材料公司的職工到了拍賣現場,其提供的遠期機票還是不符合抵押物要求,他還是沒有獲得競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