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的買受人違約保證金處理判例
案由:
某拍賣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受托拍賣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該標的拍賣保留價800萬元,成交價1200萬元。按約定拍賣成交后委托人向拍賣人支付傭金15.5萬元,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傭金60萬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未能支付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同年5月,該拍賣公司先后兩次重新組織拍賣,都流拍。6月30日,委托人將拍賣標的變賣給他人。
2004年11月11日,拍賣公司起訴買受人,要求支付傭金及重新拍賣所發生的費用。11月12日,委托人起訴拍賣公司,要求支付競買人向拍賣公司交付的競買保證金50萬元;為此,拍賣公司反訴委托人,要求支付委托拍賣傭金15.5萬元。
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拍賣公司將競買人交付的競買保證金支付給委托人;委托人支付拍賣公司拍賣傭金15.5萬元;將買受人應付給拍賣公司的60萬元傭金調整為15.5萬元;重新組織拍賣所發生的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拍賣公司及買受人均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5月初,原審法院退回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復查。拍賣公司至今未收到終審判決書。為此,拍賣公司致函中拍協理論研究與法律咨詢委員會,請求提供法律援助。
中拍協復函:
《關于請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函》收悉。
一、你司接受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企業改制領導小組的委托,公開拍賣重慶市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本次拍賣活動中,你司從接受委托、發布公告、進行展示到組織拍賣,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規定程序進行,拍賣結果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拍賣中,你司已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所有程序,盡到了拍賣人應盡的各項義務和責任,依據《拍賣法》第56條規定,你司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向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成交后應付的傭金。
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拍賣人和競買人可以在自愿、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則基礎上商定包括“競買保證金”條款的合同,該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涉及其他非合同當事人(包括委托人)。
本案中,你司與競買人之間形成的《競買協議書》及《拍賣須知》,是你司與競買人之間的合同,只能說明你司與相關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民事法律關系。而包括“競買保證金”條款的合同關系并未在競買人和委托人之間存在,不應對其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四、競買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防范競買人不負責地惡意應價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用以承擔因買受人違約引起的違約責任。競買人競買成功后,若未按約定履行交付成交價款和傭金的義務,保證金可不予返還。不予返還的保證金應當優先支付用于彌補拍賣人的損失,沖抵拍賣人應當收取的委托人和買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如仍有不足,拍賣人可以繼續向違約人主張賠償。
五、根據《拍賣法》第39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的規定,你司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已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并要求原買受人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本案中,再行拍賣已經流標,你司可以要求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買受人賠償相關損失。
某拍賣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受托拍賣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該標的拍賣保留價800萬元,成交價1200萬元。按約定拍賣成交后委托人向拍賣人支付傭金15.5萬元,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傭金60萬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未能支付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同年5月,該拍賣公司先后兩次重新組織拍賣,都流拍。6月30日,委托人將拍賣標的變賣給他人。
2004年11月11日,拍賣公司起訴買受人,要求支付傭金及重新拍賣所發生的費用。11月12日,委托人起訴拍賣公司,要求支付競買人向拍賣公司交付的競買保證金50萬元;為此,拍賣公司反訴委托人,要求支付委托拍賣傭金15.5萬元。
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拍賣公司將競買人交付的競買保證金支付給委托人;委托人支付拍賣公司拍賣傭金15.5萬元;將買受人應付給拍賣公司的60萬元傭金調整為15.5萬元;重新組織拍賣所發生的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拍賣公司及買受人均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5月初,原審法院退回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復查。拍賣公司至今未收到終審判決書。為此,拍賣公司致函中拍協理論研究與法律咨詢委員會,請求提供法律援助。
中拍協復函:
《關于請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函》收悉。
一、你司接受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企業改制領導小組的委托,公開拍賣重慶市忠州腐乳釀造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本次拍賣活動中,你司從接受委托、發布公告、進行展示到組織拍賣,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規定程序進行,拍賣結果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拍賣中,你司已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所有程序,盡到了拍賣人應盡的各項義務和責任,依據《拍賣法》第56條規定,你司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向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成交后應付的傭金。
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拍賣人和競買人可以在自愿、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則基礎上商定包括“競買保證金”條款的合同,該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涉及其他非合同當事人(包括委托人)。
本案中,你司與競買人之間形成的《競買協議書》及《拍賣須知》,是你司與競買人之間的合同,只能說明你司與相關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民事法律關系。而包括“競買保證金”條款的合同關系并未在競買人和委托人之間存在,不應對其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四、競買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防范競買人不負責地惡意應價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用以承擔因買受人違約引起的違約責任。競買人競買成功后,若未按約定履行交付成交價款和傭金的義務,保證金可不予返還。不予返還的保證金應當優先支付用于彌補拍賣人的損失,沖抵拍賣人應當收取的委托人和買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如仍有不足,拍賣人可以繼續向違約人主張賠償。
五、根據《拍賣法》第39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的規定,你司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已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并要求原買受人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本案中,再行拍賣已經流標,你司可以要求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買受人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