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時間截止后不接受報名是否違規?
案由:
2006年8月16日,某拍賣公司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該院強制執行的紅山區城效鄉賈家營子村鋼鐵西街路南第三層1—7號大廳進行拍賣。該拍賣公司先后進行了三次拍賣,前兩次均因無人競買,未能成交。經兩次降價后,舉行第三次拍賣會。
第三次拍賣,拍賣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在當地報紙上進行了公告,報名及展示時間截止到2006年10月24日下午4時,在報名時間截止前有三人報名,其中:金某將參拍保證金存入該拍賣公司股東名下;李某交納的支票經核實后存入該拍賣公司帳戶;劉某雖然以他人名義辦理報名手續,但因未辦理他人授權,故該拍賣公司于拍賣前通知其不得參加競買。報名時間截止后的2006年10月25日上午九時多,一自稱為白領麗家家居的商戶言帶有現金和支票欲辦理參拍手續,因超過報名截止時間,且該商戶攜帶現金也未向拍賣公司出示、支付也需要時間核實,同時已辦理競買手續的競買人堅決不同意延時拍賣,故拍賣會于10時整按時舉行。拍賣會上,競買人金某以850元/m2 競得該標的,拍賣成交后,被執行人認為賣價太低,以該公司拍賣無錄像、沒有讓自稱白領麗家家居的商戶報名等,組織村民上訪擬推翻這次拍賣。工商、法院責成該拍賣公司對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問題:
1.報名截止后,在召開拍賣會前欲辦理參拍手續,因超時報名時間,未允許報名是否違規?
2.參拍保證金未交到法院的帳戶,是否影響拍賣的效力?
3.因條件有限未進行現場錄像,是否影響拍賣效力?
中拍協答復:
一、報名時間截止后,在召開拍賣會前不允許其他人報名是否違規問題。
該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布了拍賣公告,明確了拍賣標的;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及報名時間等事項,向社會不特定人群發出了要約邀請。有意競買的人應按拍賣公告中的要約邀請提出要約,從而使拍賣的程序得以正常進行。
《拍賣法》本身并未對競買人的報名時間做出規定,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無法定從約定(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意思達成一致,即可形成合同關系)的原則,有意競買的人可以向拍賣人發出“同意報名條件”的要約,如在拍賣公告約定的期限內報名,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資質資料和繳納保證金等,拍賣人可以就有意競買的人的要約予以承諾,則雙方形成合同。
如果有意競買的人的要約拍賣人不能接受,拍賣人不做承諾,則雙方不能形成合同關系。如:超時報名時間、未能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或沒有繳納保證金等,都將導致有意競買的人不能取得競買人資格。
該公司2006年10月14日在當地報紙上發布的拍賣公告中明確:“本次拍賣會展示與報名時間2006年10月23——24日下午4時”,拍賣人有權拒絕超過報名時間再報名的人報名,這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的規定。
二、參拍保證金未交到法院帳戶,是否影響拍賣的效力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的規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的拍賣,競買人一般應當向法院預交保證金。但在實踐中,有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從實際情況出發,要求競買人將保證金存入拍賣人的帳戶,由拍賣人代為保管,這樣做既實現了預交拍賣保證金的目的,又方便了競買人,保證了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這種操作方式也不應當影響拍賣的效力。
三、因條件有限未進行現場錄像,是否影響拍賣效力的問題。
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的規定,拍賣人在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但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要求拍賣人在現場制作錄音、錄像。因此,現場錄音、錄像并不是拍賣有效與否成立的必然要件,也不是拍賣中的必經法院程序。
當前,確實有一些拍賣企業在拍賣現場制作錄音、錄像,但這僅是拍賣企業內部用作學習參考或保存資料的需要。既然現場錄音、錄像不是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拍賣活動必須履行的必要程序,那么無論拍賣現場是否制作錄音、錄像均不影響拍賣程序和拍賣合同的效力。
2006年8月16日,某拍賣公司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該院強制執行的紅山區城效鄉賈家營子村鋼鐵西街路南第三層1—7號大廳進行拍賣。該拍賣公司先后進行了三次拍賣,前兩次均因無人競買,未能成交。經兩次降價后,舉行第三次拍賣會。
第三次拍賣,拍賣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在當地報紙上進行了公告,報名及展示時間截止到2006年10月24日下午4時,在報名時間截止前有三人報名,其中:金某將參拍保證金存入該拍賣公司股東名下;李某交納的支票經核實后存入該拍賣公司帳戶;劉某雖然以他人名義辦理報名手續,但因未辦理他人授權,故該拍賣公司于拍賣前通知其不得參加競買。報名時間截止后的2006年10月25日上午九時多,一自稱為白領麗家家居的商戶言帶有現金和支票欲辦理參拍手續,因超過報名截止時間,且該商戶攜帶現金也未向拍賣公司出示、支付也需要時間核實,同時已辦理競買手續的競買人堅決不同意延時拍賣,故拍賣會于10時整按時舉行。拍賣會上,競買人金某以850元/m2 競得該標的,拍賣成交后,被執行人認為賣價太低,以該公司拍賣無錄像、沒有讓自稱白領麗家家居的商戶報名等,組織村民上訪擬推翻這次拍賣。工商、法院責成該拍賣公司對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問題:
1.報名截止后,在召開拍賣會前欲辦理參拍手續,因超時報名時間,未允許報名是否違規?
2.參拍保證金未交到法院的帳戶,是否影響拍賣的效力?
3.因條件有限未進行現場錄像,是否影響拍賣效力?
中拍協答復:
一、報名時間截止后,在召開拍賣會前不允許其他人報名是否違規問題。
該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布了拍賣公告,明確了拍賣標的;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及報名時間等事項,向社會不特定人群發出了要約邀請。有意競買的人應按拍賣公告中的要約邀請提出要約,從而使拍賣的程序得以正常進行。
《拍賣法》本身并未對競買人的報名時間做出規定,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無法定從約定(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意思達成一致,即可形成合同關系)的原則,有意競買的人可以向拍賣人發出“同意報名條件”的要約,如在拍賣公告約定的期限內報名,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資質資料和繳納保證金等,拍賣人可以就有意競買的人的要約予以承諾,則雙方形成合同。
如果有意競買的人的要約拍賣人不能接受,拍賣人不做承諾,則雙方不能形成合同關系。如:超時報名時間、未能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或沒有繳納保證金等,都將導致有意競買的人不能取得競買人資格。
該公司2006年10月14日在當地報紙上發布的拍賣公告中明確:“本次拍賣會展示與報名時間2006年10月23——24日下午4時”,拍賣人有權拒絕超過報名時間再報名的人報名,這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的規定。
二、參拍保證金未交到法院帳戶,是否影響拍賣的效力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的規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的拍賣,競買人一般應當向法院預交保證金。但在實踐中,有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從實際情況出發,要求競買人將保證金存入拍賣人的帳戶,由拍賣人代為保管,這樣做既實現了預交拍賣保證金的目的,又方便了競買人,保證了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這種操作方式也不應當影響拍賣的效力。
三、因條件有限未進行現場錄像,是否影響拍賣效力的問題。
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的規定,拍賣人在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但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要求拍賣人在現場制作錄音、錄像。因此,現場錄音、錄像并不是拍賣有效與否成立的必然要件,也不是拍賣中的必經法院程序。
當前,確實有一些拍賣企業在拍賣現場制作錄音、錄像,但這僅是拍賣企業內部用作學習參考或保存資料的需要。既然現場錄音、錄像不是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拍賣活動必須履行的必要程序,那么無論拍賣現場是否制作錄音、錄像均不影響拍賣程序和拍賣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