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淘寶司法拍賣”開歷史倒車
淘寶不提供任何線下拍賣服務,它把拍賣服務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轉嫁給法院,而由此導致法院人力預算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資源
2014年1月1日起,江蘇高院效仿浙江高院,將司法拍賣放在淘寶網上進行。
司法拍賣的“淘寶模式”不斷擴張,似有鋪向全國的趨勢。
看待這個問題,必須冷靜。從我們多年的拍賣實踐經驗來看,淘寶模式不合法,也不可行。它表面看起來是創新,實則是倒退,期盼解決的問題沒有迎刃而解,新的定時炸彈卻已埋下。
為什么我們說淘寶模式是一種倒退呢?
主體非法
首先,誰在拍賣?
《拍賣法》對拍賣人有嚴格定義,“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钡谑䲢l詳細規定了設立拍賣企業的條件,第十四條規定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歷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一再強調并申明司法拍賣應當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
顯然,淘寶不具備拍賣人的資質。淘寶司法拍賣網站上《司法拍賣Q&A》也承認,“淘寶”只是提供司法拍賣平臺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技術支持的服務商,不是拍賣人。
那么,進行拍賣的主體—浙江省各級人民法院,是“獨立”的拍賣人嗎?當然不是。拍賣人是依照《公司法》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人民法院顯然與《公司法》沾不上邊,另外拍賣活動是一種商業性的活動,人民法院當然也不可能從事商業性的拍賣活動。
《拍賣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再申明:人民法院應當委托拍賣企業進行司法拍賣,立法的原旨是為了司法的獨立性與純凈性,把司法的職能與拍賣的商業活動行為隔離開來。
另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搖珠抽簽選定拍賣機構,而淘寶模式則是一種赤裸裸的壟斷。
在我所在的東莞,早在1993年,法院系統就已委托拍賣企業公開拍賣查封資產,終止了一直以來法院自行變賣資產的做法,2000年開始,東莞在廣東率先以搖珠方式選擇拍賣企業; 2008年在全國范圍內率先設立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統一場地,集中拍賣。由此形成在全國被廣泛推廣的東莞模式,各地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紛紛成立。
難道我們改革了這么多年,如今又要借“淘寶模式”倒退回去嗎?
監督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
如果承認了人民法院是拍賣的主體,難道要自己監督自己嗎?
另外,《拍賣法》對拍賣人的行為規范作了一系列的監督規定,比如在拍賣前后需到工商報備,而淘寶不是拍賣的主體,顯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監督,難道要工商局去監督人民法院嗎?
而且,淘寶拍賣難以讓執行法官到現場進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了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而淘寶模式中,拍賣保證金交給淘寶公司,由此,作為一個公司的淘寶享有了公共監管的權力,司法拍賣的?钊狈τ行У谋O管,萬一淘寶公司宣告破產或者出現其他問題,誰來承擔競買人的經濟損失?上述第十三條的立法原旨是為了保護司法拍賣?畹陌踩,而如今的淘寶模式的做法不也是一種歷史的倒退嗎?
在東莞模式中,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的監管模式是:經信年檢、法院搖珠選號、工商備案、拍賣公告及在中心預訂拍賣大廳,通知公安進場,法官監拍,統一進場交易,統一網絡平臺,統一發布公告,統一接受監督,這就有助于監督主體的豐富和多元。
服務缺失
在拍賣領域,淘寶提供的網絡競拍,只是傳統拍賣中的一個技術環節,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賣技術支持與服務。如:
公告的問題。淘寶在拍賣前沒有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公告,在自身網絡上發布的公告不具備法律效力,有違《拍賣法》。
查看標的物的問題。淘寶網只是提供標的圖片,實地查看標的則要聯系人民法院,這些都需要增加人民法院大量的工作量,而沒有實地查看標的,造成的后果是競買人出價不高和容易產生糾紛。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淘寶模式中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看似詳細,實則難以體現有效監管和公平,而在現場拍賣中則可以輕易體現。
協助標的交接的問題。拍賣企業可以協助買受人進行標的交接、過戶等工作,而淘寶則不能。
拍賣策劃的問題。傳統拍賣可以針對不同拍賣標的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拍賣策劃,如一些冷門的、有瑕疵的拍賣標的,拍賣企業可以利用客戶網絡資源,策劃拍賣活動,主動去尋找潛在的競買人,而不是被動地等待競買人的關注。淘寶模式只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平臺,并不能提供相關的拍賣服務,在司法拍賣的實際操作中,容易導致拍賣標的流拍。
一句話,淘寶不提供任何線下的拍賣服務,它把拍賣服務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轉嫁給法院,而由此導致法院人力預算的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資源。
很多人認為,淘寶的優勢在于網絡,其實東莞模式已經擁有了完善齊全的網絡功能,在同一場拍賣會中可同時允許三種應價模式,包括遠程應價、局域網應價和現場舉牌。
沒有免費的午餐
為了解決上述主體資格問題、服務問題,有些人可能會建議淘寶:解決辦法就是注冊拍賣公司,在線下注冊分公司,做好拍賣的服務。
可是,如果統計一下全國拍賣從業人員的數量,巨大的人力成本會讓淘寶望而卻步。即使淘寶真這樣做,他們能比拍賣企業做得更好嗎?
沒有收費就沒有服務,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而且,看上去,淘寶是不收取成交人任何費用的,可是,保證金要凍結一段時間,一旦淘寶把司法拍賣全面鋪開,它所集中的保證金將是一個天文數字,所獲得的利益要比收拍賣傭金高得多。
一句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淘寶也不例外。
有一些人認為,網絡拍賣可以實現拍賣標的價值最大化。其實不然。很多有網絡拍賣經驗的人承認,整體來說,網絡拍賣的成交價格要比現場拍賣的成交價格低。最有代表性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不承認,現場拍賣的氣氛更能讓價格提高。拍賣企業的拍賣活動都由拍賣師主持,拍賣師的專業水平更能使拍賣標的實現價值的最大化。
目前,淘寶模式的弊端已經有兩個問題凸顯出來:
首先是違約風險!杜馁u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買受人違約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東莞司法拍賣二十年來違約現象不多見,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對一起買受人違約案件實行嚴格的追責。而淘寶拍賣中,實踐已經證明,出現了大量的違約,買受人繳納的保證數額較少,違約成本較低,人民法院也難以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一旦買受人違約,司法拍賣程序需要重新啟動,這也大大影響了法院的執行效率,進而損害執行當事人的利益。
其二是拍品單一。
淘寶上成交的都是一些汽車類等通用類商品,一些冷門的拍品很難成交,對于復雜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存有瑕疵的標的等很少涉足,拍品的單一性很難保證其完成司法拍賣的任務,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給法院的司法拍賣帶來混亂。
淘寶拍賣當然不是一無是處,它促進了傳統拍賣業的技術創新,而淘寶也未必有意要將拍賣企業趕盡殺絕,它志存高遠,更看重的是拍賣金融方面的前景。而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法院,不能片面強調網絡拍賣的優勢和拍賣工作創新的重要性,而忽略傳統拍賣的優點。最佳的辦法是將傳統拍賣與網絡技術相融合,提倡應用和推廣東莞模式,使司法拍賣達到一個新的高度。